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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董良财与刘克义、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良财,刘克义,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028号原告:董良财,男。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克义,男。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其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良财与被告刘克义、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良财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董良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良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良财负担。审判员  徐志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年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