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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7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赵青松,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思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