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7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赵青松,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思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