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汤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汤某,苏宁电器观海卫店工作。被告:陈某甲,农民。原告汤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冬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3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汤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汤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下半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6年1年9月生育女儿陈某乙,现在逍林中学高二就读。婚后数年,原、被告相处尚可,被告虽一直搓麻将,但还能自律,与原告一起从事废旧塑料加工、造粒,开塑料店销售,后又从事饮水机塑料配件加工。2001年,原、被告盖了一幢别墅。但被告之后麻将越搓越大、赌博时间越来越长。自2000年起,并开始住宾馆,不分白天黑夜赌博。2003年时,又跟随他人去缅甸赌博,将经营资本和收回的货款都作为赌资,并不听原告规劝。2004年,被告变卖了新建的别墅还债。之后,被告到外地以收购废旧塑料为名,躲避赌债,要求原告筹借资金作为经营资本,以经营资本去赌博。2009年,被告在宁波赌博被公安抓获,拘留了15天。2011年11月,被告以与原告妹夫拼做塑料生意名义,将原告妹夫交给被告做资本的10万余元赌博输掉。自被告赌博开始,双方争吵不断,争吵中,被告还偶尔对原告实施暴力。2012年9月下旬,原告经朋友介绍,在外谈一批生意,被告获悉后,到原告上班的苏宁电器观海卫店内以原告与异性交往关系不当为由,与原告发生争吵,且不听原告解释,故意张扬招引看热闹的群众,原告无奈回家,被告又在市场边上围堵原告并争吵,引来更多旁观者,原告无地自容,一气之下从桥上跳入江中,以死证明自己的清白。原、被告间的感情因被告长期赌博和对家庭不负责任而日渐恶化,至今已彻底破裂。为此,现诉请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诉状里写的双方相识恋爱的时间、结婚登记的时间、生育子女的情况均属实。2012年9月20日晚上11时左右,原告下班回到家里,被告路过原告的房门,在外面听原告打了半个多钟头电话,就敲门问原告为什么打这么久的电话,原告说她打电话怎么了,她在跟一个男的打电话,被告当时态度也不好,双方就争执起来,被告后来回去了;第二天,被告问原告的到底怎么回事、那个男的是谁,原告不说,被告就一直跟着原告,原告就跳下河,被告把原告救上来,原告又跳下去,被告又把原告拉上来,叫了一辆黄包车把原告送回家。2012年8月20日,被告和原告向信用社贷款10万元的时间要到,我跟原告说再一起去贷款做生意,原告说不用再贷了,签字也不肯签。原告诉状里写的内容除了跳河这件事,其他事情都不属实,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下半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现系慈溪市逍林中学高二学生。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双方因故将房屋变卖。之后,原告一直居住在娘家,被告在外经商。2008年,在原告父亲生病后,被告来到原告娘家与原告共同生活。之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4月5日,双方因故产生矛盾,被告于次日离开原告娘家,双方分居至今。2012年9月20日晚,被告发现原告与他人在打电话,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双方产生争执。次日,双方又发生争执,原告跳河自杀,被告将原告从河里救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证、慈溪市公安局观海卫中心派出所对原、被告所作的调查笔录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已较长,在婚后的大部分时间内,双方的夫妻感情也尚可,只要双方能够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关系,在生活中能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并考虑到双方女儿的健康成长,双方仍存在着和好的可能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汤某的离婚诉请。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附: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