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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王 某 某 与 车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王某某,男,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罗定国,自贡市贡井区五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某某,女,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未依法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李梅人民陪审员  祈文静人民陪审员  李六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