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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会民与朱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民,朱文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211号原告王会民。被告朱文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文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