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韩哲与胡华芳、王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哲,胡华芳,王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468号原告:韩哲,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华芳,农民。被告:王浩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哲诉被告胡华芳、王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哲撤诉。本案受理费2099元,减半收取计1049.50元,由原告韩哲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明杰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人民陪审员 方华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