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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韩哲与胡华芳、王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哲,胡华芳,王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468号原告:韩哲,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华芳,农民。被告:王浩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哲诉被告胡华芳、王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哲撤诉。本案受理费2099元,减半收取计1049.50元,由原告韩哲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明杰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人民陪审员  方华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