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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兰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雷文军盗窃罪,田某甲、谢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文军,谢某甲,田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金兰刑初字第5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文军。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兰溪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甲。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5月9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田某甲。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5年7月8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5月8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河山村候审。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12)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文军犯盗窃罪,被告人田某甲、谢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文军、田某甲、谢某甲到庭参加讼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雷文军伙同XX、付正俊、陈镜全、杨大朋(均另案处理)窜至浙江省兰溪市横溪镇开发区兰溪市众益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撬窗进入该公司二楼检验车间,窃得价值人民币24.27万余元的水晶钻210.2千克,其中烫钻70千克、水钻29.6千克、平银钻110.6千克。2011年11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田某甲明知付正俊等人销售的水晶钻系盗窃所得,仍帮助介绍买卖。被告人谢某甲根据被告人田某甲的介绍,在浙江省浦江县岩头镇小王店村卢子龙加工厂,明知付正俊、XX等人销售的水晶钻系盗窃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镀铝平底烫钻70千克计价值人民币3.78万元。被告人谢某甲已将赃款3.78万元退出并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单位兰溪市众益水晶饰品有限公司;140.2千克水晶钻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单位兰溪市众益水晶饰品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雷文军、田某甲、谢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3、共同作案的XX、陈镜全的供述;4、证人田某乙、谢某乙、张某、陈某的证言;5、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6、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8、兰溪市众益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收条;9、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10、被告人雷文军、田某甲、谢某甲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被告人田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介绍他人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文军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甲、谢某甲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雷文军、田某甲、谢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田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雅林代理审判员  许 凤人民陪审员  倪子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应晓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