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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军诉白山华枫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白山华枫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李军,男,汉族,无职业,抚松县。被告白山华枫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吴殿满,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白山华枫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在另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军承担。审判员  冯万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莲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