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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肖树金与赵艳华抚养费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树金,赵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肖树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赵艳华,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肖树金与被执行人赵艳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树金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赵艳华履行给付0.3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28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