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何瑜与许茂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瑜,许茂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79号原告:何瑜,男,生于1974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绵阳市。委托代理人:林勇,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茂君,男,生于1970年2月19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绵阳市。委托代理人:袁桂茹,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何瑜诉被告许茂君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瑜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瑜承担。审判员 毛琴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