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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何瑜与许茂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瑜,许茂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79号原告:何瑜,男,生于1974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绵阳市。委托代理人:林勇,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茂君,男,生于1970年2月19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绵阳市。委托代理人:袁桂茹,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何瑜诉被告许茂君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瑜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瑜承担。审判员  毛琴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