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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泊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赵艳明与张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明,张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33号原告赵艳明,成年。被告张忠,成年。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