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郁宝林与苏州市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金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宝林,苏州市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金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061号原告郁宝林,男。委托代理人郁丽,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杨,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市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陆小弟,职务: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金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宝林与被告苏州市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金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宝林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宝林提出的与被告苏州市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金虎达成和解,故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郁宝林负担。审判员 高梨琴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莹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