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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柳铁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柳铁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柳铁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朱孝义,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汝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城郊乡津江村学坪*组,身份证号码:4328281962********。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4月27日被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1年2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柳铁检刑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孝义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帮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孝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孝义在桂林火车站窜上南宁开往南昌的1558次旅客列车伺机行窃,凌晨2时许,当列车运行到兴安至全州区间时,被告人朱孝义在该列车火车的7号车厢,趁旅客袁新根躺在座位上睡觉之机,扒窃袁新根放在裤子右口袋内的钱包一个,窃走钱包内的人民币62元,并将钱包丢弃在袁新根睡觉的座位下。被告人朱孝义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列车乘警发现,被人赃俱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孝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失主袁新根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袁新根的收条,证人李文秋、罗花红的证言,本院(2001)柳铁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孝义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孝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旅客列车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孝义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孝义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处刑罚,但仍不知悔改,再犯盗窃罪,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朱孝义有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孝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3年2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海校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