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岳昶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凤刑初字第0001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昶,曾用名张辉,男,1978年10月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9日被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从白湖监狱带回。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2)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昶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郑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9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岳昶以帮刘某甲、刘某乙父女买车为由,从两人手中骗取76000元。2、2008年11月份,被告人岳昶以其朋友需要用钱为由,从陈某手中骗取3000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的证言,视听资料,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7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岳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岳昶予以判处。被告人岳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诈骗罪无异议,其辩解称只骗取刘某甲17000元,没有骗取张海峰3000元。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岳昶以帮刘某甲、刘某乙父女买车为由,从两人手中骗取76000元。二、2008年11月份,被告人岳昶以需要用钱为由,从陈某手中骗取3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2008年9月份,其通过江某介绍认识化名张辉的岳昶,后岳昶以帮其买车为由,从其手中骗取40000元。11月份,岳昶以买车的钱不够,又从其父刘某乙手中骗取26000元。岳昶还以他父亲生病和生意上的事情为由从其手中骗取10000多元。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2008年10月份,一个叫张辉的人到其家,讲其女儿刘某甲找他帮忙买车给的钱不够,向其要了26000元。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08年11月份,岳昶讲他有个同学需要用钱从其处借了3000元。后其就联系不到他了。另外,其曾经和岳昶一起到刘某乙家中,看到刘某乙给岳昶一笔钱。4、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下半年,经其介绍岳昶和刘某甲认识,后来其听刘某甲说给张辉40000元,让张辉帮其买车。岳昶曾跟其讲过,他到刘某甲家,从刘某甲父亲手中骗了2万多元。5、视听资料证实,岳昶在与刘某乙手机通话中承认,他以给刘某甲、刘某乙买车为由,骗取刘某甲、刘某乙父女钱。6、辨认笔录证实,经刘某乙、陈某辨认,岳昶系骗取其钱的人。7、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1)定刑初字0036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岳昶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9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8、户籍证明证实,岳昶出生于1978年10月17日,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7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岳昶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判决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岳昶辩解提出,其没有诈骗刘某甲76000元,只诈骗17000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丙的陈述,证人江某的证言,视听资料,均证实岳昶化名张辉以帮助刘某甲买车为名,骗取刘某甲、刘某丙72000元,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岳昶辩解提出,其没有诈骗陈某3000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均证实岳昶诈骗陈某3000元的事实,应予认定,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与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款79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永强审 判 员 方 兰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古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