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兆彬诉被告张永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兆彬,张永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42号原告吴兆彬,男,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永通,男,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兆彬诉被告张永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兆彬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兆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兆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兆彬负担。审判员 李炯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区君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