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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上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2013年1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善挺栋出庭,被告人潘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2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潘某饮酒后驾驶浙A×××××丰田轿车沿本市上城区望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潮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ml,达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及驾驶证、查获经过、乙醇检验报告、常住人口信息、居民身份证、现场录像、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3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