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民二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河南天一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新世纪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一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新世纪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二初字第925号原告河南天一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被告郑州新世纪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与东一街格拉姆大厦A座27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一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新世纪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天一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郑州新世纪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6878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一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桑连峰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一套.二、冻结被告郑州新世纪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6878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李启昱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