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慧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席贵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慧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席贵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170号原告西安慧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北关正街16号。法定代表人孙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新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麻林,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席贵平,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军,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慧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席贵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慧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慧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慧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元(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秦玉新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代理审判员 史 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