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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XX、李影与被告张淑萍、张仔志、李君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影,张淑萍,张仔志,李君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XX,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原告:李影,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月、赵东,均系辽宁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淑萍,女,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张仔志,男,蒙古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李君龙,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原告XX、李影与被告张淑萍、张仔志、李君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李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