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暴某某,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花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