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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暴某某,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花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