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李玉娟与孟维朱栓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娟,孟维,朱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娟,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孟维,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朱栓,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个体。本院在执行李玉娟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3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孟维、朱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维与申请人李玉娟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孟维向申请人李玉娟支付赔偿款2万元,负担执行费2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