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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立民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郑磊与西安蓝钻石油工具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磊,西安蓝钻石油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立民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蓝钻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6号唐兴数码国际508室。法定代表人王新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郑磊与被上诉人西安蓝钻石油工具有限公司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初字第046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的办公地址并未搬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显示,其公司住所地仍在高新区唐兴路6号唐兴数码国际508室,并非在长安区郭杜镇新十字西街20号云龙大厦。且上诉人到唐兴数码国际508室核实,发现被上诉人现办公地址与工商档案登记的住所一致,办公地址并未搬迁。被上诉人以虚构事实误导原审法院,致原审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故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原审对此案有管辖受理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在原审时提出其已在长安区郭杜镇新十字西街20号云龙大厦办公,并提供了租房合同。上诉期间,本院到被上诉人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唐兴数码国际进行实际调查,从该大厦门卫保安了解,被上诉人确在唐兴数码国际508室办公。在对被上诉人员工调查了解中,该公司员工称其公司一直在此办公,从未变动。并不知情公司新的办公地址即长安区郭杜镇新十字西街20号云龙大厦。故原审以被上诉人提供的租房合同确认其办公地址已变更至长安区郭杜镇新十字西街20号云龙大厦,并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妥,应予纠正。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初字第0464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