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绵阳合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大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合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大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826号原告:绵阳合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塘汛街。法定代表人:黄凤琼,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大建,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0日,“福泽源仁德苑”小区。原告绵阳合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大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绵阳合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合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应收取受理费25元,本院决定免于收取。审判员 杨 韬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秋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