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罪犯刘明金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465号罪犯刘明金,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武夷山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作出(2008)延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金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南刑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明金在考核期内,曾于2008年12月因队列训练下课时随地大小便被扣2分;2011年3月因在车间干私活(私藏自制马夹拉链)被扣1分,共扣2次分,累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08年11月至2013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考核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9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明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15日至2014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