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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柳铁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柳铁刑初字第4号 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立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柳铁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覃立威,绰号“三江”,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三江侗族自治县高基瑶族乡桐中村板八屯**号之二,身份证号码:45222819********。因盗窃,于2006年1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7年8月20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1年3月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2年8月8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柳铁检刑诉(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立威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齐颖、被告人覃立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覃立威从桂林火车站持票登上K9310次旅客列车。当列车到达柳州火车站时,覃立威趁旅客上下车之机,将旅客林干瑜放在裤子口袋内的人民币2000元盗走。覃立威在逃跑时因神色慌张、形迹可疑被执警民警盘问,在盘问过程中其即做了如实供述,赃款随即被缴获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覃立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证明,K9301次旅客列车车票,赃款的提取笔录、清点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及收条,证人陈玉娟的证言,桂教审宁铁字(2011)第0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沪)铁公(治)决字(2012)第21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覃立威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立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旅客列车上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覃立威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覃立威曾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立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立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5日起至2013年3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任春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