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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三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2013)莲民三初字第00242号原告西安强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聚力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强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咸阳聚力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242号原告西安强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西路北段330号华泰市场F幢9号。法定代表陈进强,该公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琛,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咸阳聚力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高新区咸兴路12公里处路南。法定表人李松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强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聚力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强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强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18元,由原告承担6159元。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