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072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马甸镇乾益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董耕荣,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爱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