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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魏克清与朱善良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克清,朱善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017号申请人魏克清,男,农民。被执行人朱善良,男,农民。魏克清与朱善良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朱善良于2012年12月1日前给付魏克清建房款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因逾期朱善良未履行此义务,魏克清遂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朱善良当庭给付魏克清3万元,剩余1万元双方约定期限自行给付。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朱善良承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