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韩廷苓与日照市浩益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廷苓,日照市浩益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韩廷苓被执行人日照市浩益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2)邹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市浩益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日照市浩益运输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日照市浩益运输有限公司,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日照市浩益运输有限公司在你处存款1816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