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中文与被告金虎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文,金虎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00172号原告:李中文,男,1955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金虎成,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文与被告金虎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文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詹同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