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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詹书中与洪年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书中,洪年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詹书中。被告洪年锁。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受理的原告詹书中与被告洪年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詹书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詹书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书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詹书中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冬  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