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詹书中与洪年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书中,洪年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詹书中。被告洪年锁。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受理的原告詹书中与被告洪年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詹书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詹书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书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詹书中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冬 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