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邓甲、邓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邓甲,邓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杨某某,女。被告邓甲,男。被告邓乙,男。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系邓乙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邓甲、邓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月26日以宽限被告杨某某、邓甲、邓乙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880元减半收取244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锦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