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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邓甲、邓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邓甲,邓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杨某某,女。被告邓甲,男。被告邓乙,男。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系邓乙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邓甲、邓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月26日以宽限被告杨某某、邓甲、邓乙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880元减半收取244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锦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