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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浚民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浚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任春林,浚县新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方独任审理,于2013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春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原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应按撤回起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方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