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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雪萍、蔡利花等与王玉娥、蔡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萍,蔡利花,张夏连,王玉娥,蔡云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97号原告:郑雪萍。原告:蔡利花。原告:张夏连。被告:王玉娥。被告:蔡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雪萍、蔡利花、张夏连与被告王玉娥、蔡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雪萍、蔡利花、张夏连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雪萍、蔡利花���张夏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郑雪萍、蔡利花、张夏连负担。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