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庄心平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心平,青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庄心平。被执行人青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心平与被执行人青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仲案字(2012)366号裁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仲案字(2012)366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宋治宇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寅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