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吉丰执恢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占海与被执行人周玉泉、吉林市安装公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新分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占海,周玉泉,吉林市安装公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年吉丰执恢字第00087号(2011)吉丰执恢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孙占海,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周玉泉,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丰满区。第三人:吉林市安装公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新分公司,住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隋文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占海与被执行人周玉泉、吉林市安装公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新分公司债权纠纷(2005)吉丰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根据调解书规定:一、被告周玉泉给付原告孙占海借款100000元,于2005年10月15日前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被告周玉全负担。申请执行人孙占海于200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周玉泉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周玉泉向本院提供其在吉林市安装公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新分公司有到期债权,本院于2006年3月3日向第三人吉林市安装公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新分公司送达履行到期通知书,因第三人吉林市安装公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新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又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06年3月28日向其送达强制执行裁定书。后因无财产执行,本案于2010年2月19日中止执行。2011年12月26日恢复执行,次日本院扣划吉林市安装公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新分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2012年11月25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昌立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以申请人周玉泉、张黎华申请(并向该院起诉)为由,裁定冻结此款。故本案需等待周玉泉、张黎华诉吉林市安装公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新分公司结案的审判结果,以确定此案的权利人是否是周玉泉,即吉林市安装公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新分公司是否欠吉林市福顺阀门经销部(实际经营人)款项,进而执行本案。根据现状无法直接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5)吉丰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