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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卫平申请执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支公司、王保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平,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支公司、王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平被执行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支公司、王保坤本院在执行张卫平申请执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支公司、王保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高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