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中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山东地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新维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地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新维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中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地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大道1399号。法定代表人:王付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新维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839号。法定代表人:郁伟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稽山桥。法定代表人:孙之光,董事长。因被执行人德州新维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中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在以下银行的账户存款至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民生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账号07×××03金额827050.22元;中国银行绍兴分行账号39×××35金额61860.75元;中信银行绍兴城中支行账户73×××71金额35456.88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账户12×××93金额31773.26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账户12×××69金额199978.94元;交通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账户336006110012011001173金额174173.06元;华夏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账户13×××97金额90517.33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国民生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账号07×××03;中国银行绍兴分行账号39×××35;中信银行绍兴城中支行账户73×××7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账户12×××9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账户12×××69;交通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账户336006110012011001173;华夏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账户13×××97。冻结金额为1650万元,期限为六个月,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3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秋审判员 谭化忠审判员 赵趱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传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