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杨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龙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印制服务卡片在温州市龙湾区易佰、速8等酒店的客房内进行分发,如果客人拨打电话需要嫖娼,接电话的杨某会通知自己的女友出台卖淫,所获取的嫖资与女友共同所有。如果客人看不上自己介绍的女友,杨某就介绍其他卖淫女并收取提成。2012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经客人电话要求,介绍其女友王某在温州市龙湾区钱江路易佰酒店301客房向孙某卖淫一次。同年10月2日23时许,杨某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卖淫女王某在钱江路易佰酒店520客房向符某卖淫一次。同年10月3日晚上,杨某再次介绍卖淫女雷某在温州市龙湾区钱江路速8酒店内向客人卖淫一次,后杨某收取介绍费100元。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雷某、孙某、符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卡片材料,手机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截图,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杨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先后三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先慧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人民陪审员 黄 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