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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中法民一终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玉清、广东省招商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清,广东省招商投资有限公司,蔡满求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中法民一终字第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清,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袁朝晖,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招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号君怡大厦君子阁**楼*室。法定代表人:郭筱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敏,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蔡满求,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李玉清与被上诉人广东省招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投资公司)、原审第三人蔡满求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1)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李玉清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以招商投资公司据以起诉的(2010)东中法民二终字第902号民事判决已进入再审程序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本院查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民监字第308号民事裁定,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0)东中法民二终字第902号民事判决;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为招商投资公司诉请李玉清对(2010)东中法民二终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中蔡满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案进入再审程序尚未审结,本案须以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准许李玉清申请,中止本案审理,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卢健如代理审判员  陆春明代理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嘉荣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