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诉被告高云飞、宋莉红、刘英、刘加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高云飞,宋莉红,刘英,刘加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67736699-5,地址:唐山市迁西县。法定代表人张桂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海超,该支行员工。被告高云飞,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身份证号:×××。被告宋莉红,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被告刘英,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身份证号:×××。被告刘加福,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身份证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诉被告高云飞、宋莉红、刘英、刘加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学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