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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诉被告高云飞、宋莉红、刘英、刘加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高云飞,宋莉红,刘英,刘加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67736699-5,地址:唐山市迁西县。法定代表人张桂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海超,该支行员工。被告高云飞,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身份证号:×××。被告宋莉红,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被告刘英,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身份证号:×××。被告刘加福,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身份证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诉被告高云飞、宋莉红、刘英、刘加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学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