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秀民二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泽湖支行与薛月建、方章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泽湖支行;薛月建;方章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秀民二初字第00229号原告: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泽湖支行,住所地安庆市大桥开发区叶祠居委C-6,组织机构代码证57572678-5。负责人:刘和跃,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祖同银,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月建,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方章秀(系被告薛月建之妻),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泽湖支行诉被告薛月建、被告方章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孙华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荣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