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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执字第4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玲,谢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411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玲,农民。被执行人谢光伟,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玉玲与被执行人谢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铜郑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采取以下措施:一、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告知书,督促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其未能履行完毕。三、本院到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系统无开户或有价值的存款记录。四、本院到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机构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五、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17303元及其他费用经采取以上措施无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至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铜郑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魏执行员 蔺 珂执行员 史 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