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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姜林诉被告陈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301号原告姜林,男,1949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桂香,女,1951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林诉被告陈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林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林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