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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陈国友与严义金、京口区金格林房产服务中心京岘山店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国友;严义金;京口区金格林房产服务中心京岘山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38号原告陈国友。被告严义金。被告京口区金格林房产服务中心京岘山店,住所地镇江市京口路33号馨逸家园9幢1层108室。经营者严义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友与被告严义金、京口区金格林房产服务中心京岘山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国友负担。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