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花民一初字第019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黄正树与姚霞军、熊克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树,姚霞军,熊克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花民一初字第01910号原告:黄正树,男。被告:姚霞军,男。被告:熊克红,女。委托代理人:卢节来,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正树诉被告姚霞军、熊克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正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45元,由原告黄正树负担。审 判 长 鲁 勤人民陪审员 杨玉华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