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万业巡与梁桂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业巡,梁桂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万业巡。委托代理人李强(特别授权),东坡区万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梁桂勤。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5日立案执行万业巡申请执行梁桂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万业巡已垫付的诉讼费312元。执行中,本院经做工作,梁桂勤主动履行了义务。2013年1月28日,申请人已收到本案款312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另外,梁桂勤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刘灵石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