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罪犯吴锦飞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460号罪犯吴锦飞,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现在武夷山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2008)瓯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锦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以(2011)南刑执字第19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锦飞在考核期内,曾于2011年11月因对罪犯范亮亮举止粗俗被扣2分;2013年8月因便服未及时印字被扣1分;共扣2次分,累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1年8月至2013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1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考核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锦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