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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民申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楼文海与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楼文海,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民申字第14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楼文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志良。再审申请人楼文海因与被申请人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金民终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楼文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卫国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