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33号原告:杨某。被告:路某。原告杨某为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原告杨某与被告路某于2010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7日,共同生育一女路晓榕。现原告杨某以没有夫妻感情为由要求与被告路某离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因原告杨某提起诉讼时,被告路某生育女儿未满一年,故本案原告杨某的起诉要求,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洁